1.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但对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7.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海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1.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调节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五年内全部返还。
其它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后即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可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自行进口本企业自用的生产设备及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等。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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