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的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在秦皇岛三区和经济开放县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在秦皇岛三区和经济开放县举办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在秦皇岛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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