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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和基本规则解读
www.110.com 2010-08-02 14:31

  关于交易价格的确定问题

  定价问题是并购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并购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在进行交易时怎样确定交易价格应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法律关系则主要依靠民商法来规范,不过,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并购规定》指出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应当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也就是说交易之前应该对于要交易的股权或者资产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然后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实际价格,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则取决于并购当事人各方协商确定或认可。

  之所以这样规定,结合《并购规定》其他部分来看,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确保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不被贱卖,因此明确要先进行资产评估;二是出于监管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的考虑,防止通过贱卖股权或者资产从而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对于国有资产的转移问题,《并购规定》仅指出应当依据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以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过多涉及,实际是回避了中外双方在国有资产定价方面的矛盾问题。按照《并购规定》的逻辑来分析,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评估,但是评估是不受《并购规定》设定的评估程序和原则约束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国有资产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已经有生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并购规定》无法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是因为国有资产在对外转让时的评估和定价是一个棘手敏感的问题。

  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代理人出卖所有者的问题。因为在任何一桩国有产权交易中,实际的所有者不可能出场,这给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从而中饱私囊提供了空间。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只好采取对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客观的"估价,从而判别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格的制约方法。根据现行规定,凡是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或以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的,必须要经过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或出资的依据,这无可厚非。但问题焦点在于评估部门所采取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看重帐面价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往往是以企业的账面价值为主,然而外国投资者更关心这些资产或者股权的市场价值,希望以国际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标准对该部分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结果为依据,两者之间有时有相当大的差距(一般情况下会比国内评估价格低),因而如果最终按跨国公司所做评价或近似价格成交,这肯定又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实际上,改进评估办法使之更市场化和合理化当然是一个选择,但更重要的是采取透明的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竞价体制,建立一套有关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正当程序,这样才能够真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否则种种私下交易很可能打着评估的幌子最终倒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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