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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用地(4)
www.110.com 2010-08-02 13:18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6.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后,还应履行何种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用地

  1.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外资企业如何支付土地使用费?

  答: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项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3.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时,如何进行开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4.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取土地使用权外,外资企业是否还可以其它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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