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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2)
www.110.com 2010-08-02 13:18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项目,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至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合营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

  1、工业用地5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居住用地7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5、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的规定

  外商从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可用于再投资,扩大其原投资企业或新办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时,所获得人民币利润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常住人员办理居住手续的规定

  外方常住人员,居住时间在1月以上的,经省、市劳动就业局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外国人就业证》到省公安厅办理长期居住证。

  办理长期居住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聘用决议;

  3、有效护照;

  4、健康证明;

  5、近期半身正面免冠2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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