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哪些情况下,外资企业不能增加或减少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答:根据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6.外资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外资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当遵照以下具体程序:
(1)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2)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决定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或海关等有关部门。
(4)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7.外资企业能否随意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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