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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注册的外资企业享5年过渡期(2)
www.110.com 2010-07-31 17:37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说,过去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主要是考虑国企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不加限制将可能加剧滥发工资、福利。而对民企、外企来说,由于企业是有所有者控制的,工资发放会谨慎,限额扣除没有必要,所以新法草案取消了限额计税工资制度。

  除了工资,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统一规定。

  在公益性捐赠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方面,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5年过渡期

  据了解,两税合并之后,现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都要进行整合,草案具体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扩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对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的方法来替代现行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四是“过渡”,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

  这当中,最为敏感的是第五点,由于涉及到原先对外商的承诺,草案在操作上也十分慎重。对在新法公布前已经设立,按原税法享受15%、24%等优惠税率的老外资企业,草案允许它们可以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过渡性照顾,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按照原税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法实施后也还可以按原来规定的标准、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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