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1: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5年初设立并生产经营,经营期为15年,当年获利,中外双方持股比例为6:4,外商投资者按规定分得税后利润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万元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获利情况 10 18 32 45 56 60 8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且对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减免税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相一致。)
2001年底,外商打算将其中100万元进行再投资开办一个新项目,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投资方案最佳,有下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1995年-1998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根据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因而1995年和1996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1997年和1998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5%。同时,按税法规定,用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不享受退税优惠。所以,100万元再投资额中只有72万元(100-10-18)可以享受退税优惠,且退税率适用40%。则:
退税额=72÷[1-(15%+1.5%)]×15%×40%=5.17(万元)
[方案二]:用1997年-1999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根据“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1997年-1999年正处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5%,可以退还已纳税额的40%。则:
退税额=100÷[1-(15%+1.5%)]×15%×40%=7.19(万元)
[方案三]:用2000年-2001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2000年和2001年的所得应全额纳税,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则:
退税额=100÷[1-(30%+3%)]×30%×40%=17.91(万元)
比较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其获得的退税额最多,可以大大节约税收成本。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A于1990年在菜市投资举办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为25年,从1991年开始获利,该A企业按规定分得税后利润如表2所示:
表2 单位:万元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获利情况 100 120 150 200 220 250 30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
1998年,A企业欲将分得利润中的500万元直接再投资兴办8先进技术企业,可供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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