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www.110.com 2010-07-31 15:43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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