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个疑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包括哪些类型的企业?是否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查阅了某省工商行政局管理局网站,网站上的一则通知很好的解释了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含义,转引部分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合作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自己投资、 自己经营、自己享有获得利润、自己承担风险;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却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了共同点外,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 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承担方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 算投资、将投资折算成股权,合资各方按股权份额分配利润、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 投资不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而是按照合作协议来确定,即: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比例、收益分配、责任和 风险承担、清算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同商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合伙形式的非法人两种。目前 登记的都是法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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