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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程序的
www.110.com 2010-07-31 15:28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第八条规定: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由此可知:

  (一)上述规定并未直接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先后顺序,储备基金可用于弥补亏损也可用于增加资本,但未规定当年税后利润及储备基金弥补亏损的先后顺序。亦未规定储备基金转增资本后的留存比例。

  (二)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分配的程序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上述三金后的余额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该分配比例不得由合营各方以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三)公司要改变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应由董事会决议先行修改公司章程,并报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实施细则关于该比例的规定似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符。

  二、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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