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5日)第3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01号令,2001年4月12 日)第6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14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1995年9月4日)第一条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办理条件
一、合同章程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合同章程审批事项
(1)中方投资者要求审批合同、章程及变更的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方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7)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如企业经营内容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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