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规及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住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
在中国 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
在 国 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国籍)
上述内容的任何变化均应及时通知合营公司及另一方,否则,合营公司及另一方对因此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投产后形成 的生产规模,必须至少达到 。
第九条 合营公司产品销售策略及外销比例如下: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第十一条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及时如数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十五日内,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调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应征求另一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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