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北新旅社(下称北新旅社)。
被告:无锡市第四橡胶厂(下称橡胶四厂)。
1995年11月 28日,北新旅社与飞索(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飞索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锡飞索立体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55万美元,其中北新旅社出资2.71万美元,占 20%,香港飞余公司出资 10. 84万美元,占 80%。此后,双方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了批准手续。1996年1月 25日,无锡飞索公司经国家工商局依法核准成立。 2月 29日,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北新旅社将其注册资本的一半1.355万美元转让给橡胶四厂,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时无锡飞索公司系由香港飞索公司、北新旅社和橡胶四厂三方投资成立的企业。北新旅社于3月17日、4月29日将 11.3万人民币(折合1.355万美元)汇入无锡飞索公司,作为其出资。4月30日,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无锡飞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55万美元,公司已收到股东的出资13.55万美元。无锡飞索公司成立后,北新旅社的法定代表人王银珠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1998年6月 28 日,北新旅社与橡胶四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北新旅社将其在无锡飞索公司的 10%股权转让给橡胶四厂,橡胶四厂于同年8月 25日支付北新旅社11.3万元人民币(折合 l. 3 55万美元)。同日,香港飞索公司也与橡胶四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香港飞索公司将其在公司的55%股权7.4525万美元转让给橡胶四厂。无锡飞索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9月9日,无锡飞索公司依法进行工商变更,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陈铭鑫变更为孙星煌,北新旅社不再是无锡飞索公司的股东。
由于橡胶四厂未按约向北新旅社付款。1998年8月25日,北新旅社与橡胶四厂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橡胶四厂于1999年2月 28日付6.3万元、8月 25日付5万元。届期,橡胶四厂仍未付款。北新旅社遂诉至法院。
二、审判
在开庭期间,又查明,1997年3月8日,无锡飞索公司原董事长陈铭鑫出具借据给北新旅社,写明无锡飞索公司向北新旅社暂借11.3万元,年息16%,利息18,080元于1998年3月7日前缴清。1998年6月9日,陈铭鑫再次向北新旅社出具借据,写明向北新旅社借 11. 3万元,年息 13%,全年利息14,690元于1999年3月17日前缴清,不再继(续)借,到期一次性归还。北新旅社在两份借据上均盖公章。陈铭鑫还作证,北新旅社出资的11.3万元,实际是出借给无锡飞索公司,无锡飞索公司每年均付利息给北新旅社。
- 上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否有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否有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中外合资企业股份确权纠纷和保底利润纠纷案
- ·沈阳燃料集团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几种解
-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 ·XX洗浴广场有限公司等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 ·浅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股权转让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股权转让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作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