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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基金公司的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5:52

  随着中国对WTO承诺的逐步履行,对中国金融业窥视已久的外资纷纷选择适当的途径渗透中国市场,业的合资成为一个亮点。(欲知近期主力k线操盘战法,请点击进入……)为了规范外资(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构)参股管理公司,有关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国家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外资参股管理公司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上述规定主要涉及合资管理公司设立中的问题,但因合资管理公司具有“双重性”(按其性质划分是合资企业,按其行业划分是管理公司),使其监管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也存在双重性或多重性,政出多门且相关规定出台的历史阶段也不同,这难免造成规范合资管理公司的法律存在矛盾、漏洞、语焉不详等问题,因此,梳理、明了合资管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对于成功合资至为必要。

  外资参股中国管理公司的路径

  根据《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外资欲直接参股管理公司,有三种路径:一是外资受让境内原管理公司股东的股权;二是外资认购境内管理公司的股份;三是外资与境内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管理公司。

  上述三种方式各有优劣。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合资,优点是可以省略合资过程中筹建、开业等审批程序,大大缩短合资的进程,但前提是外资必须与原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转让价格势必关及利益得失。湘财合丰管理公司就是以此种方式合资的;以认购新股的方式合资,也可以省略某些程序,增加了公司资本实力,并且不会导致老股东退股,但前提是管理公司必须符合增资扩股的条件(目前对管理公司增资扩股尚无法定条件),且须经证监会批准,公司将面临老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等问题。日前获批的富国管理公司与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的合资即属此种;共同出资设立新的管理公司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合资方式,这可以避免与股权价值相关的冲突,绕开老公司遗留问题的困扰,但要经过筹建、开业等几道审批程序,时间比较长。国联安、海富通、招商、华宝兴业管理公司都是以这种方式合资的。

  外资参股中国管理公司的条件

  依照《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及证监会《就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中的精神,外资欲参股中国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如果外资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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