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中国管理公司的路径
根据《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外资欲直接参股管理公司,有三种路径:一是外资受让境内原管理公司股东的股权;二是外资认购境内管理公司的股份;三是外资与境内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管理公司。
上述三种方式各有优劣。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合资,优点是可以省略合资过程中筹建、开业等审批程序,大大缩短合资的进程,但前提是外资必须与原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转让价格势必关及利益得失。湘财合丰管理公司就是以此种方式合资的;以认购新股的方式合资,也可以省略某些程序,增加了公司资本实力,并且不会导致老股东退股,但前提是管理公司必须符合增资扩股的条件(目前对管理公司增资扩股尚无法定条件),且须经证监会批准,公司将面临老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等问题。日前获批的富国管理公司与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的合资即属此种;共同出资设立新的管理公司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合资方式,这可以避免与股权价值相关的冲突,绕开老公司遗留问题的困扰,但要经过筹建、开业等几道审批程序,时间比较长。国联安、海富通、招商、华宝兴业管理公司都是以这种方式合资的。
外资参股中国管理公司的条件
依照《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规定及证监会《就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谈话》中的精神,外资欲参股中国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如果外资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条件,那么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为外资参股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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