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清算 > 公司清算动态 >
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问题(一)
www.110.com 2010-08-04 14:10

  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问题

  

  一、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基本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原因:(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人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其中(一)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然仍依法解散。从法理上说,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丧失了经营资格,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如果不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清查债权债务,回收债权,清偿债务,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则公司的解散对债权人将变的毫无意义,因此《公司法》规定除公司解散的五种原因中除(三)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出现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可见,公司依法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然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二、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的解散清算不同于公司的终止,公司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公司终止后其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公司在实体上的消灭。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奏,公

  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心须经合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可见公司解散是公司人格消灭的原因,此时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只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公司变成名副其实的清算法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解散后,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在实质上必须经合法清算,了结现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形式上履行法定的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才能从法律上退出市场,否则,应认为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继续存续。

  关于实践中长期争论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其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因此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法人资格的终止,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该条当然涵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

  应引起注意的是,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还要

  区分公司解散和公司成立无效两个概念。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司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采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或者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是自始即不具备法人资格,为公司成立无效的法律后果,而非公司解散事由。

  三、 清算范围及清算效力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清算的内容及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清算组行使的职权范畴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由此可见,为了达到清算的目的,检验清理股东出资也是清算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存在股东或者公司资本不实的情况,应当要求该股东予以补齐或者否认公司人格。

  公司清算效力与清算范围是紧密相连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