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事项条件: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事项程序:1窗口收文,2审批,3录入,4窗口发文
申请材料: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申请表格: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证件及有效期限: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事项时限:5个工作日
事项收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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