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略)。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九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㈡危害国家安全的;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申请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两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项目核准机关(省级、国家级)和审批部门(省级、国家级)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属于只向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已取得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合作各方授权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两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5. 合作各方签署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各十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合作各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两份)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复印件两份)、履历(原件一份)和资信情况(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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