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房租吗?
www.110.com 2010-07-10 23:18
问:我向王某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王某,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一年后,我因亏损无力还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将房屋扣押。之后,我继续收取房屋租金,但是,王某要求我将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他。请问,抵押房屋被法院依法扣押,抵押权人有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吗?(付强)
付强同志: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因此,抵押物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物被扣押的情况通知抵押物法定孽息的清偿义务人。抵押物法定孽息的清偿义务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向抵押人清偿抵押物的法定孽息,而应当向抵押权人清偿。如抵押权人不为此通知,法定孽息清偿义务人向抵押人所为之清偿有效,抵押权人不得再要求清偿。这就是说,如王某已为此通知,承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向抵押权人清偿,那么你就丧失了收取租金的权利。如王某未为此通知,承租人将房屋租金继续交给你是对的,此时,王某也不得再要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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