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买卖房不过户登记,违法约定无效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案情: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出售产权房一套,价款为5万8千元。另约定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被告夫妇及在场人在协议上签了字。次日,原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被告将其名下的房产证交给了原告,并在产权证的“附图”空白处写上“本房屋产权已转让给张某,售价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正,仇某.96.2.6.”字样。现原告张某诉请被告将该房过户登记到其名下。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仇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评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被告仇某有权处分其具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其与原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再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部分约定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法登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