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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应当审核出版物经营资质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核心提示】网店卖家经营销售图书出版物,依法应当具备许可经营资质。网络平台服务者也应要求卖家提供许可资质,如未依法要求提供或未予审查即许可叫卖的,则免除不了侵权的涉嫌。如只强调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上传的信息存储空间,仅供网店卖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服务,而未尽谨慎审查注意义务的,依法嫌疑侵权。

  盗版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极有可能触犯刑律。网上卖家不可想当然以为虚拟空间上的问题,现实法律法规都无奈规范约束。

  2009年10月15日中国法院网讯:个人卖家杨某在淘宝网上出售盗版图书《盗墓笔记4》,对该图书享有发行权的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将杨某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友谊出版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驳回了友谊出版公司主张淘宝网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定,杨某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友谊出版公司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中院同时认为,淘宝网提供的网络平台不同于商场柜台,其交易的商品数量巨大、类别繁多;其服务的卖家分为个人卖家和商家卖家,其中个人卖家数量巨大、情况复杂,既有个体工商户经营也有个人销售自有物品的情况。因此,其所负审查义务及审查内容也不相同:对于商家卖家,淘宝网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对于个人卖家,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负有区分各种情况的义务,故仅审查个人卖家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因此,淘宝网公司未要求杨某提供其经营资质方面的证明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在我国,图书出版物并非市场自由流通的普通商品,经营出版物应当依法办理出版物的许可经营手续。2002年2月日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确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据此,从事图书发行、批发和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卖家应当先到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图书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内容增项,才能取得图书批发及零售业务的经营权。网店卖家如经销图书出版物,应当照此规定办理出版物许可经营资质。淘宝网等网购平台对于网上卖家主体的出版物经营资质,依法应当进行审核或审查,并要求平台卖家提供书籍类的出版物经营资质。

  网购平台相对于现实中的商场柜台虽有所不同,但无论网上卖家和商品数量如何巨大、类别如何繁多及情况如何复杂,也无论是个人卖家还是企业卖家,均应依法办理图书出版物的许可经营前置审批手续,对商城卖家或个人卖家均应一视同仁地审查有无出版物的许可经营手续。这一法定要求,不因是现实商场柜台或网上卖家的情况如何不同和如何复杂,都要依据国家法规予以审查许可经营的资质。淘宝网对于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盗版经营行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如事前没有审查,事后也没有要求提供许可资质,则依国家版权法规,是不难认定的。

  对于市场流通的普通商品,淘宝网只审查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可,对于个人卖家可以只审查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但图书出版物的经营是国家法规明确规定经审批后才许可经营的,如只审查个人卖家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不要求杨某提供许可经营资质,淘宝网涉嫌违法无疑。对于图书出版物的经营,网购平台依法负有区分情况审查许可经营资质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书后,删除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避风港”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对网店卖家主体经营销售图书出版物,依法应当具备许可经营资质,网络服务者应要求提供而未要求提供或未予审查即许可叫卖的,仍免除不了涉嫌侵权的责任。如只强调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上传的信息存储空间,仅供网店卖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经营服务,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如未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等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法仍规避不了侵权的嫌疑。

  尽管北京二中院这次终审判决认定淘宝网不构成侵权,但在防止网上销售盗版图书的诸多问方面,网购平台应尽的义务和要要承担的责任也曾引起社会上不少热议。如,2009年11月20日的新华网报道:“最近出版的一部畅销书,从今年9月2日正式出版到9月9日,不到一周的时间,仅淘宝网上就有105家店铺涉嫌销售该书的盗版书”。盗版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极有可能触犯刑律,不可想当然以为虚拟空间上的问题,现实法律法规都无奈规范约束。

  2009年11月9日 淘宝网给书籍类卖家发布了重要通知,淘宝网开始对书籍类卖家实行准入制度:网上经销图书需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此规范要求虽迟来一些,但笔者对此表示欣赏。网店卖家及网购平台应当这样守法经营,依法规范网上经营秩序。

  今后,对许可经营的违规现象,淘宝平台要全网彻底清理,还应注意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坚决依法打击网络盗版现象。

  附:

  背景案例:⒈个人卖家出售盗版书 淘宝网是否担责任 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10/15/377586.shtml

  ⒉我国正大力整治新媒体领域盗版 4项措施严打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wlcb/blxxjbygl/200911/t47128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05806.htm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605/20060529150040.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401/20040107140022.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706/2007061910485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05701.htm

  关于侵犯著作权涉嫌犯罪的《刑法》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911/2009112208235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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