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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物性质的财产权利探讨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所谓非实物性质的财产权利,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的实物性质的财物,但又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一定价值的权利或权益,例如债权、虚拟财产等。非实物性质的财产权利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

  债权(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已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罪,存有较大争议。

  一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产、非国有单位的财物。而债权是相对于物权的一种概念,债权是一种较弱的权利,实现债权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物权是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的帮助而直接控制财产。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人能否实际占有财产或得到满足,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如此看来,贪污债权,有可能进而贪污到实际的财产,也有可能仅仅是贪污一种空有虚名的“财产权”。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可将贪污债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贪污罪的既遂犯;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表明行为人无法占有实际财产,其行为的实质是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可将其行为认定为贪污罪的未遂犯。

  二是如果行为人利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将债权转化为改制后公司享有的权利,能否将形式上由新公司占有的债权视为由其个人占有,这就涉及到贪污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定问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可见该罪主观方面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行为人故意隐匿国有公司、企业债权的行为,应区别情况予以认定: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故意隐匿已到期或者尚未到期的应收债权,之后以其个人名义实现债权,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现债权,实则据为己有,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而应依据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认定为贪污罪的既遂犯或贪污罪的未遂犯;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将该债权转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享有,因其主观目的是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谋取利益,不宜认定为贪污罪,可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依上述分析,如果非法占有债权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贪污罪,贪污数额可考虑以债权实现时或可能实现时的财产价值计算,并且应将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衍生财产价值一并计算在内。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随着当代网络技术及网络产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其区别于传统财产的特别之处在于,虚拟财产没有物质的载体,而是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是网络软件使用者依据一定的规则,在特定范围内承认其具有类似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功能。

  笔者认为,对以抢劫、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手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盗窃、诈骗罪,关键是确定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性质,即能否将其归入财物的范畴。抢劫罪、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的对象均为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具有价值性、支配性和所有性。从这三个属性出发,不难发现虚拟财物同样具有这些基本特征:(1)虚拟财物可在网上和网下进行交易,并有网民之间的交易,以及网民与网络游戏公司之间的交易。实践中许多网络游戏玩家出于节省时间的考虑,购买其他玩家通过“打关”获取的虚拟装备或点数,这些装备少则数百元,多则上万;

  (2)网络游戏玩家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虚拟装备或点数,可以赠与、出售给其他玩家。有些职业玩家,通过24小时挂机“打关”获取虚拟装备,然后出售给他人,俗称“金币农夫”;(3)虚拟财产归属于玩家还是游戏运营商,目前存在争议。大多数游戏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声明“角色及其物品由游戏运营商———而非玩家———所有”,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都要求玩家点击协议条款最下方的“同意”键之后才能进入游戏。无论网络游戏装备是归游戏公司所有,还是归玩家个人所有,以抢劫、盗窃等方式获取游戏装备变卖牟利的,都是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如果虚拟财产明确由游戏商所有,行为人从玩家手中抢劫虚拟财产的,可将受害者视为虚拟财产的保管者或使用者,其侵犯的是游戏商的财产所有权。

  如果国有公司经营网络游戏产业,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公司拥有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可认定为贪污罪。当然,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在司法操作上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可分别处理,如果虚拟财产已经或将要转化为现实财产的,以现实财产为标准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大小;如果侵犯的虚拟财产价值不确定的,可参考网上对此类虚拟财产的成交价确定价值;如果网络公司已经明确虚拟财产价值的,依其规定为标准确定,例如腾讯公司经营的QQ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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