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还要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看到新出台的《物权法》,关先生长出了一口气,对关先生来说,终于有“法”为他撑腰了。他打算近日就去找楼下的吕先生协商,坚决维护自己的“睡觉权益”。
关先生与吕先生属于上下楼邻居,2006年,吕先生有了做买卖的打算。在未与关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吕先生将自己的民用住宅改为海鲜酒楼。
自从酒楼营业开始,关先生就很少能睡得安稳。吃饭喝酒的嘈杂声时常把关先生从睡梦中吵醒。久而久之,关先生受不了了,他找到了吕先生,希望与吕先生能异地营业。但吕先生态度很强硬,“我自己的居室,想干啥就干啥!”对此,郑先生毫无办法,他也在琢磨,吕先生用自家住宅开酒楼,自己到底能不能干涉?
2007年,吕先生终于找到了答案。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这样的法规出现,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水清表示赞同,他表示,《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度,承认管理规约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的合法权利由此可获得更有力的维护。同时,业主也不得滥用权利,不能任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否则可能会违背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利用的规划设计,并会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本条一方面尊重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权利,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规定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他认为,《物权法》在审议过程中把“相邻业主”改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进步,不仅概念明确,操作性也更强。从现实角度出发,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开办公司等行为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等,还有可能影响到小区的安全和管理,从而给许多居民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因此,对于谁来主张小区内是否可以开展某一商用项目时,有权表态的,绝不仅仅是“相邻业主”,这样的面显得太窄了,不符合实际,改成“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显然很人性化。
许水清同时表示,该条款修改后,还应该读出题中应有的另一层意思,即“有利害关系”如何认定?这绝不可能是一个主观的认识,否则,势必影响到表决的公正性。因此,应该认识到,从法律层面看,想要主张权利的业主,必须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与该商用项目之间确实存在实际、客观、确定的利益关系。
对于如何认定“有利害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有相同的疑问,他指出,《物权法》的规定留下了一个“口子”,没有就“利害关系”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如果业主依据《物权法》“民宅商用”,在具体活动中会遭遇很多尴尬。例如,究竟什么是利害关系业主?如何征求全体业主同意?什么类型的商业用途可以进入民宅?业主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护? 王宗玉认为,上述问题有赖于今后出台《物权法》实施细则中得到解决。另外,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单位进行审批时,也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是否会危害其他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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