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建立我国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 要]在目前的农用土地立法上,终于肯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但是,不管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还是在当前的物权法草案中,似乎对该制度的全面建立还持有保留态度。本文表达了作者对真正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的赞成态度和希望,并论述了建立该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农用土地 承包经营权 稳定的承包制度

    一、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

    1、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模糊。自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土地所有权与产权得到了分离,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却始终没有处置权和交易权。这使得他们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决定耕作物的类型,获取残缺的产权收益。虽然现在我国法律和国家政策都主张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并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保护的只是一个残缺的产权,农民仍无法获得全部土地收益。况且,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是国家赋予的,并非市场交易的产物或者说是农民与国家搏弈的产物,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蚀具有合理性,也使得集体对农民土地的侵蚀成为必然。

    2、重公平,轻效益,土地经营效益很低。[1]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成功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的体现出公平的价值。但是,该制度也有不足:一是它忽视了农民的个体差异,即每个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和对土地的利用能力是不同的,一视同仁使得“种田好手”只能望着“撂荒户”摇头叹息。二是它导致了一种细碎化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无法按照最优的方式配置土地,极大的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这直接使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民蒙受着巨大的损失。

    二、 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制度

    该制度是在保持农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前提下,通过赋予与农民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允许农民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2]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制度,已经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党的十六大报告肯定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济”,其中方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四种(第三十二条)。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的用益物权一章中也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立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首先,它完善了农民土地产权,确立了农民的产权地位。如前所述,在原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土地产权经常受国家所有权的侵蚀,农民难以获得完善的产权收益。而这个新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土地交易,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之外又多了一个“转让权”,使农民土地产权更完善。其次,它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继承了改革的成果,易于被接受,利于实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民多年追求的结果,是对农村土地制度实行进一步改革的基础。现在有的学者提出希望通过立法,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农村制度。[3]其主张划出一部分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样可以突破集体所有制框架更好的实现土地流转,并且使土地有了更明确的主体,农民也由土地的接受者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农民由此可以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法律这只“有形的手”的引导下实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可以以强劲的所有权来对抗政府侵蚀农民土地的行政力量。对此观点,我不能苟同。让农民享有一定土地的所有权,也即允许农民对土地享有一定程度的私有,虽然不必然就等价于私有化,但这与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还是相悖的,将会引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强烈冲击; 另外,在现阶段,土地所承担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程度相当高,再加上农民人口比重过大、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任何企图将土地私有化(或者相反,将土地收归国有)的作法,都有将遭到农民的强烈抵抗,这种做法也很容易失败,且失败失之后代价高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