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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对照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物权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之有效性独立于债权行为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之影响;物权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原因,系为清偿买卖契约所生之债务,但该原因却从物权行为中剥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之内容。[8]据此,有人认为,票据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不同,在于外在无因性一致,但由于票据关系的内容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内在无因性的区别。[9]外在无因性的一致,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同物权行为一致,不受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的影响,而是取决于本身要件的成立情况。而内在无因性的区别,它并不局限于内容上的异同。物权行为之所以无因,很大程度上,正是行为本身上不包含原因行为的内容,这是由内在无因性的内容无目的性决定的。物权行为只是一种纯粹的处分行为,尽管在债权行为中会涉及到于物权行为有关的关于物的转移等内容,但这并不是原因行为的组成部分,真正的原因行为是买卖或契约的债权合意。只有导致债务发生并引起物权处分的行为才能构成原因行为,这一点,在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中体现的更为明显。由于票据行为是一种债的处分行为,并不为交易的必然手段。它的目的是将复杂的实质债权关系,转化成一种简洁的程序关系。这种转化源于实质债权,但票据本身具有的流通性与转让性,与程序化债权关系的“程序化”特性,决定了票据行为和原因债权行为的彻底割裂。这正好印证了与物权行为内在无因性处分行为内容无目的性的相同之处,而非区别。真正的区别在于,物权行为和票据行为在整个交易所处的阶段不同:前者作为物权的实质处分行为,将最终实现交易,而后者仅仅是一种债的程序处分,它仍然需要实质的处分行为,以期完成交易。这就决定了在内在无因性上,二者存在程度上的差异。物权行为尽管与原因行为相剥离,但作为延续和完结,并不能单独存在和行使。可以说,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是构成交易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票据行为可以视作原因行为的替代。当行使票据债权得到满足后,原因债权归于消灭;只有行使票据债权未果时,债权人才可转而行使原因债权。[10]这说明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不是并存的,不都是必然构成交易的部分。

  三、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特征看票据行为无因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共同构成物权行为理论。正是因为与后两者的结合,对物权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并提供了铺垫。物权行为独立性,调解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矛盾,;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对双方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留给无因性的是一个相对良好的空间,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对出卖人利益的损害,达成调解出卖人与第三人矛盾的作用,最终实现整个交易的良性循环。与物权行为不同,作为无因单独行为的票据行为,它的无因性似乎更有一定的独立性-只通过票据行为本身加以体现。但是,从自身的特性,留存着许多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相类似的地方,其实质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一般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票据行为与其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原因行为),无所谓独立性可言。票据法意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同一票据上若有多个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票据行为各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11]独立性原则的目的,在于将原因行为同后续行为加以区分。同时对各行为效力作出肯定,避免各行为之间的无谓纠缠,从而确保交易各方利益的有利维护。物权行为作为一种契约行为,主要涉及买卖双方,最多及于第三人。运用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隔断,正好为买卖双方矛盾的有效化解打开突破口,体现出通过对行为的分立,实现物权行为创立目的的作用。票据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同,它与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本身就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自无所谓独立性而言。但这种独立性只是狭义上的如物权行为理论中将物权行为同债权行为加以区分。从广义上讲,票据行为与基础债权行为分属不同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独立。与物权行为独立性一样,将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相分离,就完成了对出卖人与买受人矛盾的调整。同时,由于票据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同,有更强的传递性。通过背书等形式,票据行为的效力可以发生流通,这就形成了多个票据行为就一份票据发生效力的特点。作一个大胆假设,这种情况可否看作第三人的无限延续?自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后,受让方既成为出售方与其上手交易的第三人,又作为本身交易的出卖人或买受人。只不过他们交易的不再是同一物权,而是在不同原因债权衍生出的票据债权。这就需要通过独立性本质作用的发挥来实现多个票据行为效力的独立,只不过由于票据各方身份的混同,造就了票据法上票据独立性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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