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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用益权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4 合理确定用益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用益物所有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收取用益物的对价金;二是对用益权人任何违法或对物的不适当使用,声明异议,行使监督权;三是在可证明其权利受到危害时,有权请求用益权人设立担保;四是在保留用益权的前提下,有权对财产进行处分。

  关于用益权的灭失问题。笔者认为用益权可因一定的原因而消灭。实践中,用益权消灭的原因十分复杂和多样,但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以下主要原因:一是用益权人违背用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用益权所有人有权撤销用益权;二是对用益物明确规定或约定了存续期限的,因期限届满,消灭用益权;三是公民为用益权人的,用益权人死亡即消灭用益权,不得发生继承;法人为用益权人的,法人消灭,用益权亦消灭;四是用益权抛弃,亦发生用益权消灭的后果;五是用益物意外灭失,亦可导致用益权消灭。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已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用益物权的权能也在逐步扩大;用益物权理论及用益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针对我国现行用益物权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建立、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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