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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上)(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值得指出的是,传统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甚至担保物权主要针对不动产的[v],而动产领域的多极利用则逐渐地由其他法律制度实现了。从最简单地有偿借用、租赁、合伙,到复杂的投资设立公司、票据、信托等,无一不是许多主体共同分享同一财产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而支撑这些财产多极利用法律关系,被认为是债权关系,如合伙关系、雇用关系、委托关系等。如果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然可以用财产所有权解释的话,那么公司制度便演变为一种制度化安排(法人制度)。这种演进实质上体现了法律制度寻求财产多极化利用和社会化利用努力。

  这也就是说,实现财产的多极利用和社会化利用并不仅仅是物权法演进方向,而且也是整个私法发展的轨迹。实质上,整个私法制度除了在保护财产所有权这一崇高使命外,就是创制多极利用或社会化利用社会中的财产的多样规则并保障这种利用的安全。

  以上基本结论是: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点,而物权法不仅在于确认和保护所有权,更在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有关物的多极利用的制度。因此,他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物权制度直接赋予利用人以物权,实现多极利用,通过协调多极利用人之间的复杂关系,确保利用秩序。这种针对同一物多极利用或多重权利,实质上是对同一物价值的分割,导致物权价值化倾向。但是,传统物权法一直奉行实物本位。

  二、实物本位物权制度设计

  物权法已经发展出发达的他物权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也适应了物的多极利用之需要,完成了“归属到利用”、“实物到价值”的转变。但是,传统物权法奉行的实物本位,在一定程度限制了物权的扩张。

  (一)物权客体有体主义:智力成果支配权游离于物权之外

  在民法理论上,物权是相对于债权的一种财产权,用于涵盖所有对外在客体享有排他支配权的权利。但是,传统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金字塔体系,只有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才能够成为物权客体。实际上,讨论物权客体就等于讨论哪些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自罗马法始,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东西只能是有形物。实质上,在近代社会以前,社会中可为人利用的有价值东西均为有形物。最早成为人类支配对象的是劳动工具、食品、衣物等动产;在进入种植业或农业时期,土地、房屋、树木等不动产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在整个古代社会,财产所有权一直定位在有形物上。这种观念影响颇深,以致于罗马人将所有权称为有形的。

  将所有权客体定位在有体物与当时人类社会将所有权与占有混同观念有关。在古代社会,抽象的思维不发达,往往以物来表示权利。人们从来不说某人拥有所有权或拥有多少所有权,而只说他拥有财产或拥有多少财产。这种通过物来表现和理解权利朴素的思维定式也延伸至法律领域。甚至在私法发达的古罗马法中,占有通常用来指所有权,“占有所代表的就是所有权的形象和其全部内容”[vi].这种观念一直影响着法律对物权制度的设计。将所有权牢固地限定在能够为人所占有的有形物上,便是其重要表现。

  但是,现代法理学认为,物与权利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是一个客观存在,而权利则是一个规范理念的存在,是一种法律关系。正是由于我们不习惯于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权利,所以总是通过物才能理解权利,物权因为看得见而容易理解[vii].所以,物权之客体始终存在着定位于有形物的倾向,而一旦定位于无形物,那么权利则变得无法体现或无法理解。因此,物权有体化的倾向,是与法律发展早期人们的实体化思维方式有关,是法律史上的儿童思维的一个遗迹[viii].因而,如果将物权理解为一种法律权利,那么,物权的客体有形或无形就无关紧要了。

  近代工业革命之后产生了技术发明、作品等无形财产,逐渐地形成给予创作人以排他支配权的制度[ix].由于传统物权法与占有密不可,于是这种排他支配权被作为另外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往往被作为一种区别于物权的财产权,但是,知识产权本质上也是对特定客体物的排他支配权,即属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只是这种支配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因而在许多方面区别于有形物: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x].正是这种客体的无体性或非物质性,使这类财产上的支配权利具有特殊性。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这类财产权一般被概括为知识产权[xi],适用专门规范,形成与有体物财产权不同的财产领域。因此,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在于客体物,而不是权利性质[xii].鉴于智力成果支配权的特殊性,其游离于物权之外成为普遍接受的事实,且知识产权已经自成规范体系,物权法不可能也毋需将之归入物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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