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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上)(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大陆法对物权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所有权是完全的、至高无上的,其他的物权都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受限制的、有期限的不完全的权利,不仅在性质上不同于所有权,而且在效力上弱于所有权。因此,他物权不可能与所有权一视同仁。大陆法的物权制度是围绕保护所有权的完整性而设计的,而不是围绕使他物权成为一种可交易、可处分的权利而设计的;这种设计不是在营造多种财产权利并存体系,而是编织以所有权人为核心的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就同一物利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大陆法物权体系是一个“等级”结构,而不是象英美法“平等”结构;对所有权权利的完整保护而不是分离后各自权利的保护是物权法设计的宗旨。

  (四)实物本位主义基本特征

  以上论述表明物权法是关于有形物归属和利用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核心内容有以下三点:

  第一,物权以有形的客体存在为前提。物权法不承认“物质的价值不灭定律”,只要客体物不存在,物权即消灭。比如,木板加工成家具后,木板所有权即消灭,而取得家具的所有权;易货贸易,也意味着更高价值的物所有权的取得,但仍然说丧失了原物所有权;货物“换”金钱的买卖,仍然是认为丧失货物所有权。因此,物权法不管物的价值存在与否,而只将权利依存于实物之上。

  第二,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且所有权以占有物为要件(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物权法的目的和功能也主要是保护所有权人对物的控制。在所有权被他人侵害的情形下,返还原物是首选的救济手段;在所有物让与他人利用的情形下,以保存并返还原物或替代物为前提条件。尽管担保物权是针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已成通说,但在权利成为担保物权客体之前,担保物权均存在个体特定、范围明确的物。

  第三,物权权利必须通过有形形式向外人表示出来,才能取得对世性(对抗世人的效力);同时这决定了物权转让给他人,也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公示。而物权最基本的表征权利的手段即是占有,而公示物权变动的手段为交付。近现代社会又发展出另外一种表征物权的方法,即登记簿;相应地公示物权变动的方式为登记。这个时候,物权似乎具有了脱离客体物来表征权利和公示物权变动的特征,但是,登记只是对实物物权公示的手段,而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实物本位。

  上述三个规则归结到一点,物权离不开实实在在的物,物权法以保护人们对原物的占有和控制为目的。这种以有体物为基础、为核心的物权法古老规则,作者称之为实物本位。

    注释:

  [i] 严格地说,从归属到利用的提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归属本质上在于解决财产利用问题,世上根本不存在脱离开利用的归属制度。

  [ii] [意]朱塞佩 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4页。

  [iii]参见[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64页。

  [iv] 《法国民法典》只规定地役权和人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而《德国民法典》除了这两类物权外,还增加了地上权、取得权、附属物权等。实际上,在现代物权法中,他物权种类远远超出法典化时期的种类。

  [v] 尽管根据传统物权法,动产也可以设定用益权,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益权,因此称之为准用益权。在担保物权中,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除此而外,担保物权多以不动产为对象。

  [vi]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72页。

  [vii]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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