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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物本位到价值本位(上)(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viii]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92页。

  [ix] 根据《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本)对发明授予专利最初起源于15世纪的几个意大利国家,此后专利权概念传播到其他欧洲国家,但直到18世纪才出现了正式专利法规。

  [x]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

  [xi] 正如吴汉东指出的,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一词似乎名不符实。一些“知识产权”来自于工商经营活动,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也并不是每一项权利都具有的特点。因此,应该以无形财产权这一具有更大包容性的权利代替知识产权。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

  [xii]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亦存在不同认识,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等;而在英美法,则进一步地将版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为物,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里可能存在两个层次,前者旨在说明知识产权的客体,而后者旨在说明,知识产权人拥有的财产是一种专有权,而不是智力成果等本身。这一点形成与有形物的重要区别。

  [xiii] 周 枏《罗马法原理》(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81页。

  [xiv] [墨西哥]马哥丹特:《罗马私法》(西班牙文原著),第232页。另外,[意]彼德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5页也简单地提到:给付和服务不是物,含有纯粹思想内容的所谓非实体物(cose immateriali)一般也不被视为物。

  [xv] 参见[墨西哥]马哥丹特:《罗马私法》(西班牙文原著),第232页。

  [xvi] [美]WM. L. Burdick: Handbook of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West Publishing Co. P.6.注意,罗马法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移植到英国以后,对物之诉意味着请求返还土地;而为对人之诉对某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英国法上形成了凡是可以用对物之诉返还的物为不动产;而其他财产均为动产。

  [xvii]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26条和529条。

  [xviii] 全文为:Sbre las cosas incorporales hay tambien una especie de propiedad.Asi,el usufructuario tiene la propiedad de su derecho de uaufructo.

  [xix]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0页。

  [xx]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第2页。

  [xxi] 雅各H.毕克惠斯:《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张晓军译,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第284页。

  [xxii] 如钱明星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有价证券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不过,他认为应当坚持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原则,而只应当承认无体物亦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为例外。参见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6页。《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6页)。这种观点基本上可以代表学界的主流观点。

  [xxiii] 参见《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财产”词条;转自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民法》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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