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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上确立居住权的几个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五、 居住权的消灭

  一般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居住权消灭:

  第一,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第二,约定的居住期限届满的;

  第三,约定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的;

  第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住房灭失的;

  第五,居住权人死亡的。

  [注释]

  [1] 有的学者反对居住权人把房屋出租而有收益权,如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3页;钱明星认为应有收益权。他说:居住权包括了租赁权,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居住房屋较大而生活拮据,此时应允许居住权人出租部分房屋以解一时之需,允许居住权人将房屋出租,不仅有利于减轻其生活困难,对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无大碍。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3页。我认为,可以考虑居住权人有一定限度的出租权。也就是说,允许居住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房屋出租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居住权作为一种物权本来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但考虑到居住权是为特定的弱者设立的,具有扶助、帮困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所以不允许它转让是应当的。

  [2] 山田晟《德国法律用语辞典》,大学书林1991版,第742页。

  [3]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32页。

  [4]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2页。

  [5]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3页。

  [6] 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217条规定:居住权期限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居住权期限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止。

  [7]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8] 各国法律如日本就明确规定,租赁权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9]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4页。

  [10]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4页。

  [11] 此三例取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5页。

  [12] 钱明星:“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5页。

  [13] 王利明前揭书,第536页。

  [14]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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