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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本文比较赞成物上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因为:第一,物上请求权它没有独立的存在目的。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物权的,而且只能是当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物上请求权才出现,其没有独立存在的目的。所以说物上请求权实际上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法。这是物上请求权与其它独立权利的区别。第二,物上请求权不能独立转让,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随物权的存在而存在,同时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物权人不能单独把物上请求权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物权。也不能自己保留物上请求权而把物权转移给他人。总之物上请求权是依附物权而存在的,而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三 物上请求权与时效制度

    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制度,存在不同的看法:

    1 日本的判例中是承认物上请求权的,但是判例中指出“物上请求权是所有权的一种作用,并不是独立的权利”如同所有权不会因实效而消灭一样,物上请求权也不会因时效而消灭。日本的田山辉明认为物上请求权是同物权共命运的,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会不断发生。它和通常的债权不一样,有侵害就会发生,但是也可以持续不行使权利。即使把各种物上请求权分开来看也是这样,受到侵害以后,就会潮水般地涌现出来,不可能出现不行使的状况。[6]

    2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这里的请求权应当包括物上请求权。这样看来,物上请求权应该是适用消灭时效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0年,这一期间恰恰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的期限相同,前面讲到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是共命运的。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随着物权的移转而移转。既然物的所有权都因取得时效转移到占有人身上,那物上请求权当然也随当然转移到占有人手中。所以《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的实质不是物上请求权因消灭时效而消灭,而是因物权的取得时效随物权发生了转移。[7]

    3 洪逊欣指出,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制度的安定,并禁止“睡眠于权利之上得到人”滥用其权利以招致举证困难,如物上请求权不能脱离物权而适用消灭时效,等于承认物权人并不负依诚实信用的观念而妥善的行事物权及物权的请求权的义务。这就会导致滥用权利的后果,也不符合时效制度的精神。[8]

    本文认为物上请求权不适用时效制度。

    第一 物上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源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不可分性,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是共命运的。众所周知物权是不适用消灭时效的,如果物上请求权独立出物权而适用消灭时效则导致物权将成为空虚的物权。例如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因适用消灭时效而消灭,而所有权只不过为一个空虚的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即使存在,对所有人没实质意义。

    第二 物上请求权也难以适用消灭时效,因为物权的侵害行为往往具有继续性。[9]例如长期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超过边界建造房子,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长期威胁到他人的安全等。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只要权利人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就有权利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适用消灭时效。

    第三 物上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时效。王利明教授认为物上请求权虽然不适用消灭时效,但应该适用取得时效。[10]对此我认为物上请求权适用取得时效没有什么意义可言,按照前面的观点物上请求权是一种依附物权的附属性权利。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目的,它的存在只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受到侵害或侵害之虞时,它才出现。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随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物权的移转而移转,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当物权因取得时效消灭和移转时,物上请求权当然地随物权发生移转和消灭。它本身并没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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