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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综上所述物上请求权应该是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取得时效。

    四 物上请求权行使产生的费用的负担

    权利的行使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成本,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就会产生的一定的费用。有了费用就随之产生费用的承担的问题,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行为请求说 该学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实行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和过错,所以通常应该有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所有物或排除妨害。[11]这种由对方来承担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作法有违背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当妨害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时。刮大风把邻居的衣服刮到邻居的院子里,如果此时也需要相对人来承担物上请求权行使产生的费用是违背公平的。而且实行行为请求说,会造成物权关系双方争先恐后的抢着去行使物上请求权,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就要由谁来承担费用。给人一种“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感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社会的混乱。

    (二)所有人责任说。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物的所有人承担。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费用由物的所有人负担。[12]但这种作法在处理下列这种情况,显得不公平如:B向A租了房子,又把向C借来的机器放在房间里进行生产。租赁合同到期后,B把机器留在房中走了。此时如果A以机器是妨害物为由要求C排除妨害。则无论C是否有责任或过错,都只能自己出费用把机器搬走,就算是C先提出返还原物请求,A也只要解除对机器的占有就没事了。最后,搬走机器的费用还是要由C来承担。

    (三)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害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要的 劳务和费用,原则上应该为行使请求权人承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13]这种作法同样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如A、B两地相邻,A超越了地界扩建房屋。B要请求除去妨害的话,必须先自己支付费用排除妨害,然后对A的不法行为进行举证,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果B获得了赔偿,结果似乎是公正的,但是要自己先拿出费用这一点以及A的过错进行举证。增加了B的责任,对B来说极不公平。

    本文认为支配与责任区分说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由物权人行使,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害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若涉及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如果责任原理仍不能明确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费用,或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应由请求人实行去除妨害的行为,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注释:

    [1]周蓝 《罗马法原论》第423-427页。

    [2]瑞士民法典第927条(侵夺占有之诉):1.以非法暴力侵夺他人占有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即使侵夺人主张对该物有优先权利,亦同。2.但是,如果被告能立即证明自己的优先权并基于同一原因有权请求原告交付该物时,得拒绝返还。3.本条的侵夺占有之诉,以返还占有物及损害赔偿为内容。928条(妨害占有之诉):1.占有因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妨害时,占有人得对妨害人提起诉讼,即使妨害人主张其有权利,亦同。2.妨害占有之诉,以排除妨害、禁止妨害人继续妨害及请求损害赔偿为内容。

    [3]久保本康晴 《最新物权法论》第33页;张龙文:《论由所有权所生的请求权》第179,舟桥淳一《物权法》,1966年,第26页称物权为“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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