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根据我国的法律发展方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注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2].课题组:“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J]《法学研究》,1995(3)。
[3]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388页
[4] 彼德罗 彭梵得著 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 第183页[5] 段匡:《德国、法国以及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 载于《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580页[6] 尹田:《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载于《民商法学》2002 第12期 第23页
[7] 段匡:《德国、法国以及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 载于《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582、583页[8] 转引自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 吉林大学出版社 第31页[9] (英)拉登:《财产法》中译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第219页[10]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388页
[11段匡:《德国、法国以及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载于《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第586页
[12]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56页
[13] 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J]《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35页。
[14] 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 //
「主要参考资料」
[1]中国物权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法工委 2002年[6]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英)拉登:《财产法》中译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陈胜贤
- 上一篇: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分析
- 下一篇: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物权法学者建
相关文章
- ·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
- ·物权法应当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
- ·论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 ·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
- ·论物权法定主义
- ·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立法
- ·物权法解释: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
-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种类
- ·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探析——结合物权法谈土地
- ·离婚不成要分房 物权法新规说“不”
- ·法学教授:物权法实施后拆迁条例已自动失效
-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本末倒置 审查工作列入人大日
- ·适用物权法判案 离婚协议分割单元房无效
- ·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
- ·《物权法》实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影响
- · 物权法解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
- ·论物权法项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 ·交换权利的缺失和农民的贫困兼论物权法草案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