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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中占有概念的重新定位(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5、不承认间接占有制度。间接占有并不是对物直接控制的占有,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直接占有人享有的对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占有不是物质的占有,而是一种观念的占有,本质上体现的还是权利的思想。有学者认为不规定此项制度,对于间接占有人的保护是极其不利和薄弱的。笔者认为其实不然,间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之间必然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即占有媒介关系,在直接占有人侵犯间接占有人的利益的时候,通过他们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可得到解决;而在第三人侵夺直接占有人的占有时,在实际情况中间接占有人与所有人合一时,间接占有人得以基于所有权请求得到保护,这种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优于对占有的事实保护,另一种情况为间接占有人非为所有人,那么在直接占有人不愿意或是不能请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间接占有人可以以一种侵权行为为由而向侵夺占有的第三人提出诉讼或者代位行使直接占有人的诉权。

    由此得出笔者的第二个结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且是物质事实,不承认间接占有制度。

    三、对我国物权法草案占有概念的重新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87条对占有下了定义:本法所称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综观整个占有编的规定,可以看出法条一认定占有为一种事实,并且不承认间接占有制度,如上所述,笔者表示赞同;二对占有的主观要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看上去似乎采取的是纯客观说,即不以任何意思要素为必要。笔者认为不妥,即使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本身就涵盖了意思要素,但是作为法律条文的规范用语,应该还是要表述清楚明晰,即应该加上“占有人基于所有或者管理控制的意思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占有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贯穿于整个物权法律制度。在占有的大概念下,可以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即基于他物权和债权关系等形成的占有)和非法占有。而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笔者认为,所有权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即本权)而产生的,而占有只有在财产与本权人脱离后才能显现出来,此时占有制度才具有独立的存在的价值。当所有人与占有人合一时,所有人的占有实质上只是所有人占有权能的体现,并不产生占有。对于非所有人的占有,因占有人与所有人并非同一,此时存在着占有人与所有人及占有人与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两种类型的关系。占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自然通过占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物权或是债权合同予以协调,占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则因善意和恶意而有所区别。这些都在占有编的具体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来。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物权法草案的占有概念做如下修正,即将第287条改为:“本编所称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基于所有或者管理控制的意思而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此为本文的第三个结论,也是最终的结论。

    笔者认为,占有制度作为独立的一编,应当体现出它的独立性。将其界定为非所有人基于占有的意图而对物进行占有的客观事实,与前几编所规定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三位一体,权利和事实的分界明晰,法律考虑周到完整,形成了一个完备的逻辑严密的物权法律体系。同时也反映了物权立法的从所有到利用的理念变化,占有制度侧重的就是对财产的利用,而非财产的所有,符合现实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但是我国物权法草案并没有规定时效取得的制度,笔者认为这是一项重要制度的缺失。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保护事实,而是保护权利,尤其是私法,保护的是私权利,所以应当赋予占有这一客观事实经过一段时间发展成为所有权的效力,以期使我国的物权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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