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1、财产权的一般观念。它是社会认可的对物的控制权。它可以是绝对的或部分的,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或共同体持有,但对其他人来说,它必须是排他性的,必须具有某种的恒定性。2、财产权与理性目的和自由的联系。3、由所有者为了使用而持有的财产权与作为控制他人劳动的手段的财产权之间的对立。4、财产权是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公认的制度,但在简单社会里,它很少(如果曾经有的话)成为权力的源泉。它的这个方面,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而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的财富不平等。5、在财产权理论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以下几种:一是共产主义,它事实上反对所有的财产权原则;二是劳动论;三是个人主义理论,它认为,财产权是品质的基础;四是社会主义理论。我们有必要察辩为了“使用”和为了“权力”的财产权;为了个人权利的利益,有必要扩展某种形式的国家所有权。

  关于一般财产权的发展,尚未有人写过圆满的描述,或许在当今的知识状态下,这种描述也不可能有人写得出。在比较制度的研究中,没有领域像这个领域,资料是如此地难捉摸,难令人满意。法律理论和经济事实、成文法律和民族习惯、潜在权利和实际幸福间的差异,使人和相同的制度,被涂上了很是差异的色调,即使人们是很诚实和详确地描述这些人和制度。具有法律心灵的史学家,会把重点放在与人民实际生活有很少关系的形式或原则上。经济学的史学家,对这种细节可能没耐心,他们会要求人们关注制度的实际运作,结果却发现,某些事件的变化唤醒了沉睡的法律原则,在制度之运作中,这个法律原则或许有致命的力量。具有辩护之归纳倾向的理论家,通常凭借审慎的挑选和明智的舍弃,引证旅行者、人类学家、早期的法典和一些当代的习俗,来支持自己;因为,如果他不能忽视某些方面,从而在日常制度运作和其理论意涵中,发现一些能支持自己的东西,他也太不幸运了。我们自己的社会历史学家,在提供任何一个世纪的英格兰土地财产权的完美的确切图景时,会有非常大的困难。任何一个人,只要考虑到这一点,他就会认识到,在从旅行者的陈述中重构某无书面文件的原始人民的财产权的真性质时,科学所要求的那种谨慎,即使他是一个熟练的观察者。

  只要一个例证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实行粗放式农业的简单共同体中,有个人告诉旅行者说,这是“他的”土地,那是他邻居的土地。后来,这个陈述就被适时地印刷出来,最终进入一卷论述财产权发展的著作中,作为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证据。作者也没有用注解告诉读者,是否还有别的关于占有状况的研究。另一个研究者,可能会同样正确地说,这土地“属于”部落。在不同倾向的著作中,这种评述可能同样是支持原始共产主义的好证据,尽管可能没有资料,以表明土地事实上是怎样被部落成员使用的。在一些澳大利亚部落中,优秀的研究者告诉我们,这里不存在土地的私人财产权[2];但在另一些部落,其他研究者则使我们确信,土地既不属于部落,也不属于家庭团体,而只属于单个的男人[3].这究竟是部落间的差异,还是观察者间的差异呢? 侯韦特(Howitt)的经典著作[4]中有段话,或许对此类问题和方法的一般难题,会有一些启迪。新南威尔士(New South Wales) 的海滨部落里,其中的情形似乎是,孩子出生于其上的土地即是“他的(is his )”:他可在其中打猎;当孩子在父母自己的地方以外的土地上出生时,父亲或母亲甚至也可“获取”这块土地。“一个人出生于其上的地方,”一个老人说,“是他自己的地方,他通常有权利在它上面打猎;所有在此出生的其他人也有这样做的权利。”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这是文明的研究者最不愿意遇到的权利资格现象之一。对任何单个土著人的考察的结果将会劝他相信,该土著人拥有他出生于其上的土地;但如果他碰巧考察多个在同一地域出生的人,结果就只是,他将发现,许多人主张同一块土地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对它的财产权既不可描绘成公共的(communal),也不是个人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