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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7)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最后,在投资者背后,是金融家。他们玩弄着所有份额的抽象的资本,控制它们的使用,使自己成为工商业的运作中心。在现代,财产权制度,作为赋予少数人控制多数人生命的权力的手段,已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对多数人而言,它主要已不再是正常产业、有目的之占有、自由和谋生的基础。

  五、财产权的一些理论

  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财产权制度采取许多不同的形式。对此,上节我已做了简略说明。关于财产权的基础和功能,不同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论,现在我想对它们做比较的研究。我首先分析那些为了共产主义而全面批评私有财产权的人;其次,我分析为私有财产权制度提供一般证成的理论,不管它着重经济的还是道德的价值;第三,我将考察下述理论,它认为,财产问题的解决之道存于对各类财产和它所实现的不同职能的察辩之中。 (a)批评财产权的学说的基础,有时是哲学的,有时是宗教的。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的目标,是尽可能清晰地描画出一个完全同质的国家。这个国家应是个严整的统一体,如果一个成员受苦,整个国家就感到他的痛苦,正如手指疼,人便感到疼痛。柏拉图看到,一些关节点保证个人能够反对社会整体,他认为它们主要是家庭生活和财产权,主张把二者统统毁掉。无论如何,监护人要过一种最高贵、最有社会关怀和最充分哲学性的生活,他的心灵根本不可能为家庭和经济留有位置。他倡导共产主义,主要不是为享乐,而是为苦行。在此,柏拉图的哲学家,可以看成是僧侣共同体的原型。这种说法受到两方面的批评:一,社会整体被推到极端,它完全消灭了个性;二,独立于物质之物(material things)等于自我毁灭。没物质之物,人就不能存活。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品依赖于他人的意志,就此来说,他的生活依赖其他人。但如果一个人离开其他人就不能挪动手脚,他就完全丧失了自我指导的能力。这是自我否定,其旨在实现精神自由,但最后却完全否定了人的自主性。 但在很久以前,财产权的原则也从自然法的观点受到了批评。对将这一观念引入伦理学的思想者来说,财产权是一项人类制度。最初,自然的馈赠、土地和它的果实,对所有人必定都是免费的;据为己有,是人的行为;规制“据为己有”之行为的制度,源于人制定的法律。正如依本性所有人都自由和平等一样,他们依本性有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土地和果实的权利,自由在其上实施劳动和随意享用其成果的权利。

  实在法制度背后的此种自然共产主义观念,被早期的教会拾起。后者把它与基督共产主义熔合在一起。此种熔合的基础并非柏拉图的抽象整体原则,而是一种理想,即信奉同一宗教者间的兄弟般的热爱与帮助;他们是同一天父的儿子,同一家庭的成员。这个理想只有在小共同体的成员间才有效;当教会不得不认真的处理国家法与基督伦理的难题,并试图调停二者的岐异时,他不得不依赖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和政府实在制度的区分。社会结构被接受了,虽然在最初,教会法将共产主义宣布为自然法,但并不能解释说,这是为了指导或证成决定财产拥有和财富分配状况的国家制度, 当然,为了维护教堂和接济穷人,它要确保对财富的征税制度,这一点应该除外。就尊重既定制度而言,共产主义理论成了一种慈善的学说 .

  就事实而言,作为政治学说,共产主义是一种感情而非制度。在小共同体中,它自有它的地位。每一个家庭,当其成员居住在一起时,实质上就是一种共产主义的单位;可以说,只要激情能够在激情者的小集团内维持,共产主义就能够成功的运作。在较大的世界中,只有在享用某物而且该享用并不以他人相应义务的履行为必要条件之时,共有的原则才能有它的地位。公共空间,娱乐场地,太阳光,有时还包括清洁,卫生,秩序和好政府,都是严格意义的共同财产。无需付款,每个人都可以享用它们,因为,它们中的一些,如果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使用的,便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而另一些,是仅局限于一些人享用,还是有所有人享用,成本都差不多。但这种共产主义仅仅涉及生活的外围。 二, 大多数思想者都清楚,对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来说,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系统分配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有机体有许多功能,每一个功能都要求适当的刺激和资源;因此,最流行的财产权理论,把财产权与对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权利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洛克为先于实在法的财产权找到了正当的理由。1,依照自然法,整个地球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但是,同样依照自然法,一个人对自己本人拥有财产权,从而对自己双手的劳动所得拥有财产权。因此,被他掺入劳动的东西就是它的,包括它通过占有和开垦而主张的土地份额。2,但是,在这个观念里,财产权受到“使用”的限制:“只要一个人为了生活的幸福而使用财产,而不是浪费财产,他便对自己的劳动确定的物有财产权,超出该部分的财产不属于他的份额,其财产权要归其他人拥有”。因此,洛克抗议说,他的理论是与垄断独占不相容的。不幸的是,他只是针对美洲人去发展自己的理论的。他把美洲人视作仍然生活在土地极为充足的条件下的例子。当他将财产权作为有组织社会的既定制度来考察时,它只能告诉我们一些极为明显的知识,“不言而喻,人们已经同意对地球的不成比例和不平等的占有-我的意思是,在社会和契约的界限之外,因为在政府中有法律规制财产权,人们通过同意,发现而且认可,在不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下,一个人可以通过接受金银的方法正当地拥有超过其可以使用之范围的财产。”[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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