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股权具有法定性和意定性。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分红、出资转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权利,股权具有法定性。具体到某一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具体权利(权能),则由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是认股人集体意志的结果,这说明股权又具有意定性。
其三,股权并非人身权。
所谓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股权与人身权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⑴人身权是没有没有商品货币估价的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不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的需要;而股权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与人身权大相径庭。
⑵人身权存在于人本身,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只能自己行使;而股权则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⑶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转让;而股权却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
⑷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即使能为权利人带来某种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相对于人身权也是间接的;而股东却可以凭借股权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其四,从股权的设立看,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所有权的对价。
股份认购协议是购买某一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个契约,认股人的认购意思表示为要约。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这一认购要约除非本身注明外,在特定期间内是不可撤销的。认股人可以在公司设立前或设立后与公司订立契约。如果认股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前,美国有些州的法律将其推定为公司在成立时自动接受这一要约;有些州的法律则要求,在公司和认股人之间的有效契约成立之前,要经公司对这一认股要约进行正式的承诺。在这一契约的履行中,股东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则以股权作为对价,发给股东股权证书——股票或出资证明书。除美国外,奥地利、瑞士、荷兰等国也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股份分派中投资的对价性。
股权作为股东个体的权利,其设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前募集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并获取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之时设立的股权。这部分股权随着其基础权利——公司所有权的创设而产生。一是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新股之时,出资人投资而获取的股权,此时公司所有权已经创设,新增加的自有资本是公司所有权在量上的增加。这部分股权与新增加的公司所有权也是同时产生的。并且,相对于股权总体而言,新股权也是股权在量上的增加。无论哪一种情况,股权的设立都是以转让出资所有权为对价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出资人先放弃财产所有权,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公司成立时才能取得股权,所有权的转移和股权的设立不同时履行;后一种情况下,股权的设立与出资所有权的转让是同时发生的。另外,在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股权已经设立,新股东向原股东给付一定财产换取原股东股权的一部或全部。原股东因获得这些作为对价的财产而丧失部分或全部股权。
其五,股权的内容具有强烈的财产性,属于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乃人身权的对称,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直接与物质利益相关联的民事权利。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股权正是一种财产权,它具有财产权的一般特征:
⑴财产权具有经济利益内容,其价值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而股东投资获取股权的根本目的是谋求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并且每一种股份在市场上都有其价格,而且股票价格以可获取收益为基础并随之变化。
⑵财产权一般均无特定的人身性,它可以依法转让。而股权同样具有流通性,股东的出资转让权(实质是转让股份)是股权的内容之一。
⑶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所导致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责任,股权也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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