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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的他物权(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其六,股权从产生到消灭一直与一定的资本相联系。

  从股权的设立来看,投资财产形成公司资本是从事投资的民事主体成为股东的前提,股权是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是资本权,只有把财产变成资本才能产生股权。从股东出资的根本目的看,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从股权的行使看,公司资本中股东投入部分所占比例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从股权的消灭看,股权的消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相对消灭,一种是绝对消灭。或表现为股东有偿转让股份,此股权转让以获得财产为对价;或表现为继承、赠与等形式,虽然无偿但也与一定的经济利益内容相关联。无论何种形式的相对消灭都表明了股权的可转让性。另一种股权消灭形式绝对消灭,意即公司解散或破产之时的消灭,与之即来的是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割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司所有权的消灭。在股权的内容中,财产内容为其基本内容,其他权能也是为此而设。股权从产生到消灭无不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是一种财产权。

  其七,股权在行使过程中构成一个整体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体。

  股权作为客观的权利,它是权能的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权能是由股东享有的、构成股权内容的权利。但是,作为主观权利,往往并不是权能的集合体:在股东实际享有并行使股权的过程中,它是股权某一种或几种作用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权能又是股权作用的外在表现。所有的股权权能,作为股权的具体内容和作用,构成了一项完整而又统一的权利。

  二、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独立性

  股权是不可归类于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或债权之中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物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收益的转化。股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不能企求从传统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债权中找到股权的归宿。不可否认,股权由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变而来,不可能不保留所有权的一些支配属性。但是由于公司已取得所有权,股东已不能完全地支配公司财产。股东是放弃财产所有权才取得股权的,财产所有权是股权的对价。然而,股权也并非债权,股权和公司债这种同样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权利也有很大区别。股权的请求权属性也不同于债权的请求权权能。并且,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亦均不相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㈠股权与其他财产权均不相同。

  其一,股权不同于所有权,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客体上不同。

  所有权是在自己所有的物上所设定之权利,是自物权。而公司已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股权只是在公司所有的财产上所设定之权利,是他物权。

  ⑵基础权利上的不同。所有权是任何其他财产权的基础,不依赖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而股权是以公司所有权为基础设定的权利,依赖于公司财产所有权而存在。公司所有权一旦消灭,股权也就归于消灭。

  ⑶占有、使用权能上的不同。

  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是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直至最终处分权能的最完整的支配权。所有权的直接占有、使用权能即使暂时分离也是终究要复归的。这种分离也是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表现。并且,在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之间,因法律行为而转移占有以后,原所有权人为物的间接占有人。所有权只能由国家通过法律设定并加以限制。此种限制,只是社会对权利的影响,而非所有权本身。而对公司财产,公司已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出资人自取得股权时起,就对公司财产,哪怕只对自己投资的那一部分,永远丧失了占有、使用的权利。

  ⑷收益权的不同。

  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使用权能相联系,因使用而收益。权利主体取得财产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的结果,即使用自己的财产取得收益。该收益即传统民法上所称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而股权的收益并不因股东自己的使用而产生。事实上,股东并没有利用公司财产的权利。股东的收益,也不以孳息为限。例如,股东转让股份时,如果转让价格超出原来的投资额,股东也可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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