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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关键词]水权 水资源利用权 准用益物权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速,农业用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争水问题、工业用水无偿即对农业用水,生产用水大量激战环境和生态用水等现象日趋严重。去年九月,北京启动“引拒入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群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已修好的众多水利工程将报废,100多万亩水浇地将变为旱地。北京将河北省9个县市300多万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此事引起河北省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由此引起[1].拒马河流经北京和河北省,这对于缺水的两个省区而言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水资源既患贫又患不均,僧多粥少,不打架才怪呢。都是缺水惹的祸,全国类似这样的纠纷何止一例。如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和解决日趋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在理论上我国法学界对水权制度的研究很薄弱,很多问题处于探索之中;在立法上,对水权规定的较为集中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它虽然对水权的取得、分配、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但很多是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制度,真正水权制度的规定是很粗略的。我认为,加快水权制度建设,首要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如何界定水权及其性质。

    一、水权的概念

    水权是可供人类经济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而以崔建远教授、裴丽萍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水权是依法对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2].崔建远教授认为有四点理由:第一,前者观点违反了财产权体系的内部位阶关系。水权属于财产权,而在财产权体系中,水资源所有权的上位权力是财产所有权,再上位权力是物权,不会是水权。水权概念若有存在的必要,逻辑上只能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下位概念;第二,如果一个人既对水资源享有所有权,又自己利用水资源,那么在法律上只设置水资源水资源所有权制度足矣,没有水权制度存在的必要。只有在非所有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使用水资源时,为清楚划分他与所有人之间的利益,也为了对抗其他人,才有设置水权制度的必要。在这种背景下存在的水权,恐怕它只会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系分离该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诸权能而形成的他物权。由此可见“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说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第三,在中国,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立法原意以及具体规定,水法区分了水资源所有权和开发利用权,强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至于具体单位和个人,仅享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这两类权力是各自独立的。第四,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观察,世界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如美国西部、日本、中国台湾等都认为水权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3]仔细分析以上几个理由,我认为前三个理由主要是为了突出水资源利用权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区别,建立水资源利用权的重要性,但这不能说明水权仅指水资源利用权而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理由如下:第一,水权这个概念很模糊,它实质是指水资源利用权,为什么不直接使用水资源利用权这一概念呢?人们提到水权自然会想到有关水资源所有、利用、转让等权利,而不仅指水资源利用权。在物权法从归属到利用的价值转变过程中,水资源利用权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但水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的共有资源,保护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家作为所有人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也是同等重要的,水资源所有权是水权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第二,水资源与土地资源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资源,我国对于土地的立法已相当完善,与土地有关的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立法者并没有为了突出土地的使用权,而特意设置一个“土地权”,而是针对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权利名称。第三,使用水权这一概念容易将用益物权性质模糊化,且容易与水资源所有权、水所有权这些概念相混淆,事实上这些概念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水资源所有权是指水资源作为整体资源由国家或集体所有。而水所有权则是脱离水资源这一整体,例如从河里打来的生活用水,一旦装在固定容器里,则由水资源所有权变成了水所有权。水资源利用权则指对地表水或地下水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江河里的水资源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然后使用人经许可取得水资源利用权,将江河里的水引至田地里进行灌溉,此时田地里的水由灌溉人享有水所有权,而非水资源所有权。基于以上考虑,我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国内也有一些学者持此观点,例如有人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多项权利的一组权利束,而不仅仅是水资源所有权”[4],也有人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5],关涛教授认为“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地役权”[6].这些学者虽然观点不一,但都表明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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