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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议1.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造成法律结构不科学。家庭承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时,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承包的主要特征:一是发包方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二是承包方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三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四是体现人人有份、公平优先的原则。根据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定分析,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形式符合“家庭承包”之特征,而其他形式之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结果都可能产生与“家庭承包”之特征部分不符或者不相符(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为流进方,即新承包方包括转让中的受让方、转包中的受转包方、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继承人属部分符合外,但上述流转形式实质上已不符合家庭承包之主体特征,同时更不符合家庭承包体现人人有份、公平优先的原则)。显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性质明显区别于“家庭承包”其本身性质。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显然不科学,同时从深层次研究,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农村土地承包为前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许多流转形式其流转结果产生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农村土地其他经营形式,如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无法全部涵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但按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内容来看,其法律名称最好改称《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其结构最好调整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土地承包”,第三章“家庭承包”,第四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章“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待时机成熟,今后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法》。其内容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外,还应包括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目前,全国还存在没有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的村,这些村集体经济实力很强,仍采取集体统一经营,其效果也较理想)、农村土地其他形式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内容。

    2.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只规定了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和第50条也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作了原则规定,从法律结构看,它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相独立的,无法律依据按该法第二章第五节法律规范适用。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具有共同特征外,有自身运行机制,应有适合自身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今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最理想应单设“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章,包括三节,即第一节“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规则”,第二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节“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别应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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