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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保护请求权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在立法中如何规制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我国物权法制订高潮的今天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占有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占有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确认占有保护请求权,乃是立法的必然。我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编设立了占有制度(共10条),其中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第296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请求权,自侵夺或者妨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占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该草案对占有物权法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规定占有的私力救济,没有考虑妨害危险对占有的影响等。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规定的还不甚完善,笔者拟就占有保护请求权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在物权立法中能给占有保护制度以更全面更完善的规定。

    一、占有的保护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1] 简言之,占有是指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2],它属于事实而非权利。既然占有不是权利更不是物权,那为何能够获得物权法上的保护呢?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同时,对于本权的保护及债权的利用人的保护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债权法上的保护和物权法上的保护,后者又可分为占有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关于此项请求权,有称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之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生之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3]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是不问现实的占有的状态是否正当而一律加以保护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基于此所产生的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这一概念更确切地说明这一请求权的本质,而且也一目了然即乃对占有的保护。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

    一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下面笔者拟以物权请求权这一极容易跟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一比较,以期探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本质,领悟其内涵,从而更加科学合理的予以相应的制度构建。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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