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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私人自治原则(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可以说,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立法中已经遇到的许多问题,我们也同样已经遇到或将要遇到(如保护消费者利益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问题,等等)。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其中大多数与国际市场的统一规则相通)。可见,当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摈弃陈旧传统法制观念,不再将契约自由视为不可侵犯的教条的时候,如果我们反倒要将意思自治当做兴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厦唯一重要的一块基石来加以“供奉”,这不仅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实现其科学化、现代化,而且只会将其导入歧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私人自治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准确地位应作如下表述:在我国,私人自治原则为物权法诸多基本原则之一。私人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个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私人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保障和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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