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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㈡所有权

    从三个物权法草案来看,所有权部分大致包括:⒈一般规定;⒉土地所有权;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⒋相邻关系;⒌动产所有权;⒍共有(社科院草案)。对所有权部分争议最大的是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还是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分别加以保护的问题。本人赞同对合法财产一体保护。我国宪法和立法政策表现出对私营企业越来越重视的趋势。从立法趋向上看,我国对私有经济的保护力度会越来越大。物权法应该按照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建立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所谓一体承认,即在承认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的同时,承认私有制财产所有权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不加区别地规定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否定某种所有权神圣、某种所有权卑贱的提法;所谓平等保护,就是废除给某种所有权优先保护的特权,给各种财产所有权平等的获得保护的机会。建立所有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当然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发挥其它所不能发挥的直接的、全面的作用。在物权法中规定该原则,应该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发挥巨大的作用。⒂

    ㈢用益物权

    各国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⒃

    中国民法学界对用益物权的种类争议最大,分歧在于是沿用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的概念,或是采用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使用权概念。再就是关于典权存废之争。

    对于用益物权的名称选择上,本人认为使用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使用权这些概念不如使用传统的用益物权的概念 .对于用益物权的种类,应包括地上权、农用权、地役权和典权。保留典权制度。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典权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用益物权,一方面为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手段,另一方面也使用益物能被有效地利用,它具有和法国法上的不动产质权以及德国法上的担保用益权类似的功能。⒄其二,典权是中国的传统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济危扶弱的道德观念,具有中国特色,且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不可能被其他制度所完全取代,不动产质和买回都不可能具有典权的所有功能,也不可能代替典权制度。其三,随着住房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公民私有房屋的增加,典权的适用会逐渐扩大。

    ㈣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应包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三类担保物权,学者已无异议。担保物权体系构建的重点体现在对特殊担保物权的取舍上。

    ⒈应舍弃不动产质

    不动产质对于设定人而言,因转移占有而不利于使用、生产。于质权人而言,须负担管理费用,且对不动产的收益仅用于充抵债权,不能进行有效利用,其功能日渐式微。典权可涵盖不动产质融资功能,既已确立典权,得舍弃不动产质。⒅

    ⒉增设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和企业担保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是以企业不同种类的特定财产的集合体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抵押物为企业现有的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集合体,须经登记加以公示。由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不转移占有,它对增强企业担保能力,保证物的继续使用有重要意义。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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