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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汤烫伤餐厅被判赔偿3500元
www.110.com 2010-09-17 17:37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9岁女童小雯(化名)与手端热汤的服务员相碰,被烫伤面部。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餐厅赔偿小雯3500元。

  小雯诉称,今年3月20日,她随父母到丰台区一家餐厅用餐,在从洗手间返回座位时,她与服务员相碰,服务员所端热汤将她面部和颈部烫伤。事后,餐厅为小雯垫付了医疗费。小雯随后起诉要求餐厅赔偿1万元。餐厅认为已经赔偿了小雯的损失,不同意再赔偿。

  法院认为,餐厅应对顾客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雯系在餐厅被烫伤,餐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从事发监控录像来看,小雯回头碰上服务员,自己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为5000元,对此金额,餐厅应承担70%的责任,即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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