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将制定
“十一五”我国将制定《法律援助法》,就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范围、机构组织、经费和制度保障等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从今天结束的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议上获悉的。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制定与《法律援助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也在计划之列。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提出要建立健全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业务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经费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监控等规范,形成以《法律援助法》为核心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规范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提出,经过11年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完成了初创阶段的各项任务。“十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被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基本完成“十五”规划确定的目标: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以明确并逐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逐年加大,中央和省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2005年上半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达到3081个,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构架基本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和制度也基本完成。
有关专家呼吁,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加快立法步伐有助于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群被排除在可提供的法律援助体系之外,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法制日报(2006年01月16日)
附: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5号)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完)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上一篇:法律援助条例
- 下一篇:强制执行期过了,是否还能申请恢复执行?
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粉碎孩童美好年华 法律援助点燃全家希
- ·诸多难题需解决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困难中前行
- ·什么情况能申请法律援助?
- ·首例涉外法律援助案 律师免费为老外辩护
- ·新疆农民工讨薪2009年优先获法律援助
- ·建议尽快制订法律援助法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
- ·父母遗产被侵占 法律援助为其讨回继承权
- ·东台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 ·上班路上遇车祸身亡 法律援助获得11万赔偿金
- ·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吗?
- ·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
- ·不能申请法律援助有哪些事项
- ·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
- ·【网络法律】网络法律援助
-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WTO与法律服务国际
- ·浅议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 ·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
- ·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 ·美国民事法律援助史评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