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社会防卫系统相对削弱
一是社会整体防范意识不强。目前社会各方面对刑事犯罪的本质仍缺乏认识,很大程度的认为刑事发案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未能将刑事犯罪作为社会问题来认识。对预防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缺乏责任感,单位内部保卫机制削弱,社会群防群治作用不强,群众间互助意识淡化,使全社会对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大打折扣。
二是社会帮教和未成年人教育松弛。83年严打后的几年中,我市处理了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这些人在刑满或解除劳教后陆续返回社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市平均每年返回两劳释解人员2,500余人,而且数量逐年积增,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由于没有得到很好改造和返回社会后得不到有效控制,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并且在强烈的反社会心理的驱使下变本加厉,罪行升级。目前我市的违法劣迹青少年由于受教育不到位,不能抵制不良诱惑,仍有许多人正在逐渐加入到犯罪行列,这一点将直接导致犯罪成员的扩大化以及犯罪“后备军”的不断扩充。
三是社会防控能力相对弱化。在城市化过程中,社会防控能力受到经济社会大开放、大流动新格局的巨大冲击,对各种不安定因素的吸收消化能力,不能适应客观发展形势的需要。尤其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中动态人口、资金、物品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缺乏对犯罪诱发因素的调节手段,遏制犯罪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尚待完善。
除上述原因外,对刑事犯罪的打击能力有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公安机关自身看,在思想观念、公安体制、机构设置、警力配置、工作方式、技术手段、装备保障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犯罪的发展变化还存在许多不适应,集中反映在破案攻坚能力不够强,每年遗留大量的案件。由于这些案件没有及时侦破,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侥幸心理增强,犯罪意识强化,作案更加猖狂。此外,执法环节上的某些跑、冒、滴、漏等偏差行为的存在,也是未能有力地遏制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
面对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出现的严峻形势,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战略性对策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注意社会发展的协调和均衡。世界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会议指出:“社会发展的结果,并不必然发生犯罪。社会的发展与开发本身,也并不能形成犯罪的原因……协调开发进程,对于预防犯罪具有的效果。”许多国家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日本、瑞典等国家,经济发展迅速,而犯罪较其他发达国家却少得多,其重要原因就是有效防止了社会阶层分化和利益分化,注意了社会发展的协调和均衡。要解决社会发中出现的失调、失控、失衡的问题,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1)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即要切实落实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而扭转和净化社会风气,使世风日上,文明健康。(2)改革速度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必然引起社会结构和秩序的变化,而带来一定程度的震荡。社会震荡过于激烈和频繁,就会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和一些人行为的严重失范,导致越轨行为增多。因而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慎重注意重大措施出台,充分估计到可能产生的负效应,避免引起强烈的震荡,造成社会紊乱无序。(3)发展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关系。实践证明,社会公正程度与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程度和人的社会责任感成正比,公正分配、合理的差距,能促进人的竞争意识,分配不公、不合理的差距,则可能成为人们的选择非规范行为的动因。因此,我们应当在注重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注意把握公正与合理的尺度,防止那种“生活水平从来没有这几年这样好,各种牢骚意见从来没有这几年这样多”现象的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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