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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化过程中刑事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控对(5)
www.110.com 2010-07-14 11:18


  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著名学者、社会学专家费孝通曾撰文指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不能只有利害的层次而没有道义的层次,没有比当前世界更需要一个道义的新秩序了。”这“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家庭、企业组织、非正式制度与规范理应承担起社会道义层次的职责。尽管“市场”是迄今为止人们所发现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法律也是规范人们行为最直接、收效最高的办法,但市场并不可能解决经济生活中的一切问题。相反,经济越发展,我们越应当关注市场调节可能出现的“误区”和固有的“缺陷”,靠家庭、伦理、企业文化、社会潜网(民俗、乡规、社会默契等)等低成本、高收益的手段构筑有别于法律规范和制裁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证明,解决犯罪问题,单靠专政机关的惩罚是不行的,必须运用社会系统论和社会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并真正形成方方面面齐抓共管的局面,使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要解决认识问题,社会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跳出狭隘的“部门利益”的“怪圈”,增强参与意识,把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来看待。要解决组织问题,建立强有力的权威性组织来领导和协调家庭、学校、企业、街道和社会等方方面面,形成社会治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抓的局面和合力。要解决制度问题,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建立和明确维护治安、预防犯罪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企业可推行法人治安责任制,使综合治理工作有制度上的保障。
  ---战术性对策
  一是以防为主,强化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在全市构建以派出所民警和巡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社区和内部单位防范为基础,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危险物品管理为重点,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要进一步完善以快速反应为目标的统一指挥机制。做强做精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立权威高效的指挥平台。合理划分警区、科学布置警力,按照快速反应、整体联动的要求,组织各有关警种和辅警力量,对社会面和社区实行24小时巡逻防控。建立覆盖辖区的通讯系统和监控系统。二要进一步完善以社区警务为载体的社区治安防控机制。以派出所巡防民警为主,以社区治保等各种群防群治力量为辅,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报酬,充分动员和组织社区群众,开展社区治安防控工作。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努力以小区域的少发案甚至不发案带动整个社会的治安稳定。建立社区警务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以发案少考核社区民警,以破案率考核刑侦民警,促动刑警参与社区防控,尽快侦破发生在社区的刑事案件。参照城市社区警务建设要求,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推广民警驻村、农家警察、流动警务、警治联勤等成功经验,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推广成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积极调处各种民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激化引发案件。加强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铲除各种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三要进一步完善以屯警街头为重点的社会面巡逻防控机制。继续充实网格化巡逻防控队伍,以巡警、派出所民警和武警为主,以各种群防群治力量为辅助,有效开展社会面治安巡逻工作。按照网格布警、屯警街头的巡逻模式,合理划分巡区,最大限度的把警力摆在街面上。并根据各个时期社会面的治安特点,及时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对城市主要街道、繁华路段、重点部位和易发案地区的巡逻密度。四要进一步完善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机制。在公安机关治安、经保、文保、刑侦等部门和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形成单位负责、公安监管的格局。特别应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军工、金融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单位内部财会室、仓库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开展对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五要进一步完善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防控机制。坚持现住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实有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要加强其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特别是出租房屋、洗浴、餐饮、建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提高普查登记率,协查复函率,切实掌握动态,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做好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训诫,帮助转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分子和刑嫌人员,要严格落实控制管理和帮教转化措施,防止他们实施各种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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