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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问题(6)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2.日本《刑法典》没有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刑法关于诈骗罪或相关罪名的规定。

  3.在附属刑法规范中规定保险诈骗行为,例如,法国的新《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保险诈骗罪,但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典》第337—1条和第337—3条规定:任何人为获得或使人获得,或企图使人获得不应获得的补助金或赔偿金,犯有欺诈行为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处360法郎至20000法郎的罚金,并不影响根据其他法律处以其他刑罚。

  在我国,由于保险事业的起步和恢复比较晚,1979年的旧《刑法》对保险诈骗犯罪未作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诈骗案件,司法机关都依据旧《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论处。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进行保险诈骗的活动日益突出,犯罪手法日趋复杂,所诈骗的保险额一般都比较大,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还给国家、保险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及时惩治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法律武器,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保障我国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也为了配合《保险法》的实施,1995年6月通过的“决定”在第17条专门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则在第198条将这一补充规定予以吸收和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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