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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上述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单位之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互利的民商主体,不具有管理与服从关系。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或商务活动,以及相互之间的生产或商务行为,是由民法、商法调整的。国有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与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具有实质的区别,且其管理的依据也不相同。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单位的性质与国家机关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不是执法的主体,也不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就国家机关而言,它们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通过国家各个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实现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管理、控制、监督。在各个国家机关内部,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具有严格的等级区别。各个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它们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具体事,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执法主体与被执法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性、利已性、谋利性和平等性。就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而言,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在社会中的地位有着根本的不同。??

  二、两者活动的性质、目的不同??

  从行为性质上看,国有企业单位的活动属于商务活动,而不属于公务活动,并将追求企业的最大利润为其活动的目的。公务的特征决定了与商务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把公有制企业的商务活动混同于公务活动,其结果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将商务活动视为公务活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迅速过渡,这一认识的弊端日益显露。??

  国有企业单位活动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它们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必将产生巨大的压力,从而转化为巨大动力,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的动力所指向的目标就是对利润或盈利的追求,利润的多少是企业经营好坏的标志。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就是通过激发企业内部的利益动机而形成企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动力。经营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利益关系,来调动与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 企业的协调活动。即企业主动调整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使之适应各种约束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以便求得生存与发展,协调活动的实质,就是企业依靠自我调整和控制能力,优化自身的行为方式,作出正确决策,以保证企业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企业协调活动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内部的协调活动,如预算、财务、纪律等等,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的发展,二是企业的外部协调,如市场协调,合同协调,企业之间的协调,政企协调等。??

  从企业行为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活动的主要目的就在赢取最大的利润,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健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公有制企业将作为平等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各个利益主体无不带有利已倾向,其经营活动,是追求经济效益的营利活动,而公务活动则是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其目的不是为某一利益集团追求经济利益服务的。通过前述对经营活动特征考察,可以发现,企业活动都属于经营业务行为,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企业都如此,均不符合公务活动的特征。??

  国家为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控制和监督,必须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担不同的职能。各个职能不同的国家机关各尽其责,且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和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就是制定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保证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控制、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立法工作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公务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目的就在于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断总结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条例,以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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