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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特评”文章的权威性观点,令人们至今记忆犹新: (1) 这 (1427) 不是利好刺激下的反弹,而是股市长期上升行情的良好开端。 (2) 当时的市场走势正常,指数正常, 44 倍的平均市盈率正常,市场热点 ( 高科技和绩优 ) 也正常,反映了宏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只是正常的恢复性上升行情。 (3) 市场各方都要百倍珍惜证券市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满怀信心地把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证券市场带入 21 世纪。想当初,千千万万的投资者,正是在“特评”文章激励下闻风而动,并在 1500 点上方入市,许多股市新人在 1600 , 1700 点上方被深度套牢。“推动并服务于国企改革和发展”,促进股市稳步攀升,可以说是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苦心追求的目标。

  通过提升股市的地位,促使资金从银行流入股市,防止银行业出现信贷紧缩,减轻银行经营压力,扩大老百姓投资消费,可谓“一箭三雕”。而这一切,都有赖于股市的活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国企改革的《决定》刚刚出台,股市却又连续几十个交易日的单边下挫,出现 22 亿元人民币的成交量、致使投资者信心丧失、纷纷淡出、税收锐减、扩容“梗阻”,直接威胁到国企改革。??

  更不可思议的是,每一项利好的出台,都成了主力拉高出货的契机,加重了股市的下跌。如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允许券商同业拆借资金、征收利息税等。主力无不支持往下拔档,不仅套牢了广大散户,也套牢了基金,有的证券投资公司 ( 包括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单位股、参股的证券投资公司 ) 不顾国企改革的大局,为了其公司的局部利益,甚至编造谎言,散布虚假的利空消息,致使股民“崭仓割肉”,而它们则趁机吸筹。采取种种违规手段,无疑会使它们获得极为丰厚的利润,会使公司业绩更加耀眼夺目。如果将其以此手段创下的佳绩,作为其“公务活动”上佳表现的标准,显然是令人难以认同的。甚至是对公务活动的绝妙的讽刺。然而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为了追求其公司的最佳效 益,获取最大限量的利润,对其采取何种经营手段,则可不必过多责难。??

  作为国有证券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言,如果某一国有证券投资公司盈利越多,就意味着其它证券投资公司和千千万万的股民的亏损越大,甚至会导致其它证券投资公司破产倒闭,导致有的股民倾家荡产,而且还会酿成种种悲剧。换言之,市场如战场,某一市场主体的成功,必然就意味着另一市场主体或者另一部分市场主体的失败。如果把国有企业单位 ( 当然亦应包括国有证券投资公司 ) 视为公务活动的主体,那么其公务活动是以其经营活动的成功,还是以经营活动的失败,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呢 ? 当然谁也不会认为将经营活动的失败者视为经营活动的优秀者。但是经营活动的优秀者,实际是以其它投资公司和股民的亏损、失败为前提的。那么,是否可将经营活动的优秀者视为公务活动的优秀者呢 ? 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就说明国有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公务活动不能同等,这就进一步说明将经营活动视为公务活动必将陷入自相矛盾的怪圈中永远难以解脱和自拔。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判,就是要求这些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基本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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